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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1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二、一般財物購置、管理、供應,有線通訊器材設備管理及修護事項。 三、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四、各類經費、各項專款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五、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扣繳事項。 六、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八、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事項。 九、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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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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