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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22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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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