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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9條

各區監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 表報請公路總局核定施行。 前項分層負責明細表各監理站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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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