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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4條

各區監理所監理站為應轄區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 設監理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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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