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23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23條

各區監理所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主 持,副所長、課長、室主任、監理站站長、監理分站分站長為出席人員, 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各監理站站務會議,比照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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