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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7條

運輸業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 (核) 查事項。 二、汽車運輸業組織、轉讓、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營運種類、 營運路線、設站等變更、登記之審 (核) 查事項。 三、汽車運輸業車輛增減、替補、異動之審核事項。 四、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五、貨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六、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七、查處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項。 八、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 九、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事項。 十、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及無線電台之設置許可及督導管理事 項。 十一、汽車運輸業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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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