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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21條

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項緊急處理時, 各課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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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