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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專門委員、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司、視察、專員、幫工程司、科員、 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機務士、司機、文書士、 事務士、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各就所承辦業務負其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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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