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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左: 一、基本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非屬自償比例部分之國庫撥充款項。 (二) 本基金累計賸餘循預算程序撥充款項。 (三) 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二、負債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屬自償比例部分所發行之乙類公債撥充 款項。 (二) 向金融機構及民間機構融資款項。 三、收入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之車輛通行費。 (二) 分配於國道公路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 服務設施有關之收入。 (四) 權利金。 (五)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之處分收入。 (六) 參與聯合開發之收入。 (七) 除第五目、第六目以外依法處分資產之收入。 (八)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 其他撥用於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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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