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3條

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本基金成立前,已核定之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之 次一會計年度圯納入本基金管理。但已執行之收支事項應另行設帳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