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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左: 一、資產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工程興建期間,負債部分之財務成本。 (三) 參與聯合開發之支出。 (四)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之支出。 二、負債部分 償還本基金負債之支出。 三、支出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之資產維護管理支出。 (二)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營運期間負債之財務成本。 (三)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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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