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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自自償性國道公路開始營運之日起,依核定之費率收取通 行費,作為本基金之收入。 前項通行費係指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向通行汽車徵收之公路工程受益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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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