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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之流動資金,以左列用途為限: 一、存入前條選定之公營銀行。 二、購買國庫券及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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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