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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基於國道公路系統通行費收取一致性及循環運用之原則,在各項自償性國 導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限屆滿前,發生左列情形之一者,其 於評估年期屆滿後,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該自償性國道公路繼續收取通行費 及其他非屬通行費收入: 一、新增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 二、已完成之自償性國道公路,需以自償性財務計畫繼續拓建或重建。 前項繼續收取之通行費及其他非屬通行費之收入,其扣除支出後所得之淨 收入,應作為新增、拓建或重建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財源之一部。 第一項繼續收取通行費之收費標準及延長收費期限,以新增、拓建、重建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之收費標準,及其財務計畫營運評估年期屆滿之 日為限。 每一項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期屆滿時,應就其資 產、負債、營運收入與支出等項目予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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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