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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16條

機場工程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建設之興(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執行。 二、機場工程之預算彙編、進度管制及品質稽核之執行。 三、國際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財務規劃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際機場園區區段徵收之規劃及協調;公共設施工程之執行及資產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機場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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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