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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7條

飛航標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人員考驗、檢定給證及相關規則之訂修;航空醫務作業之督導及協調。 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相關規則之訂修、檢定給證、督導及查核。 三、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相關適航標準之訂修及檢定給證;國際雙邊航空安全協定之推動。 四、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維修;製造廠及維修廠設立相關規則之訂修、檢定給證、督導及查核。 五、飛航測試之規劃及執行。 六、航務、適航作業有關飛航安全相關規則之訂修、督導及查核;飛航安全相關事件、違規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七、遙控無人機檢驗基準之訂修及遙控無人機檢驗。 八、民用航空器材、超輕型載具、維修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免稅進口簽審、核轉、管理及免稅進口航材流用之查核。 九、航空安全計畫有關安全管理系統之推動及安全資料之分析。 十、其他有關飛航標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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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