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國道新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2-26・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 (以下簡稱國道) 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 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 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 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 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 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 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 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 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 、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1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