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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工場。 一、工作組。 二、技術組。 三、材料組。 四、總務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政風室。 八、勞工安全衛生室。 九、第一工場。 十、第二工場。 十一、第三工場。 十二、第四工場。 各組、室、工場掌理事項,依照本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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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