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 第6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第6條

材料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自購材料之請購及點收。 二、年度材料之編製。 三、車輛材料配件之請領、控管、調撥、核發。 四、材料收回、退料與呆廢料處理。 五、車輛配件之修製及驗收。 六、倉庫材料儲存、保管及搬運裝卸工作。 七、材料借出、借入、受贈、贈與與讓售。 八、機檢段之材料供料。 九、車輛隨車配件管理。 十、庫存材料經常、定期及年度盤點。 十一、材料收發單動態登記。 十二、材料單據審核編製。 十三、用料月報表核對與更正。 十四、帳存與庫存之核對。 十五、各種用料統計。 十六、有關料帳報表之核對。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