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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第9條

會計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執行、控管,財務分析、統計、造表。 二、各項費用預算動支核定、財物收支稽核。 三、工程契約、招標稽核。 四、收、支原始憑證審核,傳票記帳憑證填製。 五、財產購置核銷登錄,折舊攤提,財產增加、減損單稽核及財產報廢勘驗、核算等。 六、本廠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招標、驗收等監辦。 七、代外自備貨車維修盈虧及年度什項收入等結算、登錄。 八、現金出納、材料、財產內部控制稽核。 九、出納會計事務查核。 十、指派各段責任區材料讓售提貨監磅暨採購案監辦。 十一、年度決算編製。 十二、各項維修工作、人工耗用、材料領用料值及間接生產費用彙計。 十三、車輛維修成本與預算成本比較分析控制。 十四、局外自備貨車維修代辦收入、成本核算、列帳、盈虧比較分析。 十五、車輛完工成本彙計、完工決算表編造。 十六、材料、工時成本控制、稽核。 十七、供應本路各機、檢段配件用料成本核算、簽認。 十八、作業支出明細表、修造費用、代辦費用明細表編造。 十九、未完工成本,工作分析月報表編造。 二十、資產負債及損益帳,總帳、明細帳登錄、裝訂暨會計憑證、簿籍、會計報告等檔案整理保管。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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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