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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8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 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 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理,委託商港管理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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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