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48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8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 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
第五條
、
第十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至第二十一 條、
第二十三條
至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九條
、
第三十條
第三項、第三十一 條至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七條
至
第四十八條
之規定。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理,委託商港管理 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7條
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