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第13條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13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津貼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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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