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第4條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津貼之發給金額如下: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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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