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第5條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5條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所定輔導期限之就業期間,不予發給津貼;其輔導期限內未足月之就業期間,依日數按比率計算發給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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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