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第14條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14條

輔導會、榮服處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申請津貼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辦訓單位或就業機構提供。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