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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16條

退除役官兵就業期間發生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停止權益情形,其津貼之計算,應扣除停止權益期間占就業期間比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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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