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第3條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3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自行就業或經推介就業,或未參加職業訓練經推介就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申請下列項目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合稱津貼): 一、職業訓練訓後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訓後就業津貼)。 二、推介就業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推介就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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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