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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 第1條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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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監護、禁戒、強制治療及其他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下稱執行處所)得設置戒護人員,無法定編制戒護人員…
第3條
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在職訓練。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
第4條
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督導及考核。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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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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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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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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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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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對受處分人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措施。但不得逾必要之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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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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