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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3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依
第十六條
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二、供應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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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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