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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稅倉庫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保稅倉庫稽核保稅貨物。 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應在海關規定之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或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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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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