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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監管海關申請核發出倉准單並向出口地海關報關,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准予提貨出倉,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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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