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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退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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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