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第19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9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