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第5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5條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