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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4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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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