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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3條

保險業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內容與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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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