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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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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