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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7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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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