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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業之財務、投資、精算、核保或風險管理業務三年以上者。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於保險業送審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保險商品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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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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