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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 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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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