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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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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2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包括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 保險業應依
第六條
第七款之評估結果,逐一審視確認前項各款所列事項與該評估結果具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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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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