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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保險業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保險業訴訟代理人,並經保險業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消費者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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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一、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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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