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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15條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經起訴者,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命保險業限期改善、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或撤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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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