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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第20條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作業委外,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作業委外事項進行查核,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保險業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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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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