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管理辦法 › 第12條

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規定應提撥之保險安 定基金,應按月計算,並於次月底前分別繳交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