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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 金運用時,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責任準備金、實收資本額、累積虧損 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 (結) 算數額為準。但保險 業之增資取得主管機關規定之驗資證明者,准予計入實收資本額及相關項 目。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資本金及基金,分別指實收資本額及實收基金總 額;其與同條所定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準用前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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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