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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業為再保險之安排,應訂定再保險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各險之特性、風險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分別訂定再保險方式、 再保險額度及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次事故自留限額。 二、對再保險人財務狀況之評估、選擇基準及確保再保險債權之方法。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分出對象及財務再保險之契約內容、處理程 序及應於報表揭露等事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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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