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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令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之鑑價報告,鑑 定價值較帳面價值為低者,以鑑定價值評價,其鑑價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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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