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第5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第5條

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 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 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 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給 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