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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第5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第5條
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 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 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 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給 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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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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