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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第3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評價,指主管機關為確保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資本適用 用性,對其資產變現能力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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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